5.1 一般规定


5.1.1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河流、河段或工程规划方案的基础上选择工程的建设位置,并应对选定的坝址、场址、线路等和推荐的建筑物基本形式、代表性工程布置方案进行地质论证,提供工程地质资料。
5.1.2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:
    1 进行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,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,并对工程场地的构造稳定性作出评价。
    2 初步查明工程区及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、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,并作出初步评价。
    3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初查。
    4 进行移民集中安置点选址的工程地质勘察,初步评价新址区场地的整体稳定性和适宜性。


条文说明
5.1 一般规定
5.1.1 本条规定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和目的。原规范主要针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,本次修订涵盖了各类水利水电工程。
5.1.2 与原规范相比,本条内容作了适当调整。
    1 将勘察的对象统称为工程区及建筑物,以包括所有水利水电工程。工程区包括坝址区、水库区、灌区等。
    2 增加了移民集中安置点选址的勘察内容。对水库工程而言,如果采用后靠方案,则移民选址勘察在水库区勘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;如采用外迁方案则需单独进行勘察。其他水利水电工程,如引调水工程、防洪工程等涉及移民选址时,根据具体情况布置勘察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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